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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江苏欣祥物业有限公司、何大珍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欣祥物业有限公司,何大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特80号申请人:江苏欣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庄村委洪庄路10号。法定代表人:钱伟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大珍,女,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豪,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欣祥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祥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大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欣祥公司称,申请撤销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钟劳人仲案字[2016]第25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前述裁决书裁决欣祥公司支付何大珍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系适用法律错误,欣祥公司不应支付以上费用。1、欣祥公司已经将每月的加班工资发放给了何大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工资标准,欣祥公司在发工资的时候已经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内,何大珍每月拿到的工资都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加班工资不应当再重复计算。2、欣祥公司工作场所有保安室并安装有空调,能将温度降到33℃以下,根据《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不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3、欣祥公司从鹏欣丽都小区撤场,何大珍不愿意接受欣祥公司的安排,自行离职,欣祥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大珍称,欣祥公司提出的事项系事实问题,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请求依法驳回欣祥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8日,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钟劳人仲案字[2016]第258号裁决:一、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欣祥公司一次性支付何大珍休息日加班工资5212.8元;二、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欣祥公司一次性支付何大珍节假日加班工资1331.1元;三、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欣祥公司一次性支付何大珍高温津贴800元;四、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欣祥公司一次性支付何大珍经济补偿金6000元;五、对何大珍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何大珍于2012年10月进入欣祥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劳动关系解除前1年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9天。2015年2月13日,欣祥公司通过银行打卡向何大珍支付2014年年度奖金640元。何大珍与欣祥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6月5日解除。何大珍与欣祥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前1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059.08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上述规定表明,对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基于法定事由的有限审查原则。1、本案所涉常钟劳人仲案字[2016]第258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欣祥公司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应围绕法定事由提出具体主张,而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中,是否已经发放加班工资、是否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应由仲裁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立评判,法院不应予以理涉。2、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欣祥公司主张何大珍系自动离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欣祥公司向何大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欣祥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欣祥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迪代理审判员 潘 军代理审判员 钱 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琳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