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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詹传明与江锡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传明,江锡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833号原告:詹传明,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江锡九,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庆市。原告詹传明与被告江锡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