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杭州分公司与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杭州分公司,沈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5104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3053室。法定代表人:家卫军,系公司执行总监。委托代理人:万治国、陈文勇,系公司员工。被告沈斌,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杭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杭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秀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