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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艳红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红,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6253号原告:何艳红,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圣国。原告何艳红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何艳红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艳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艳红负担。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