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与卜苗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苗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苗苗,女,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16-2号。负责人:李航宇,行长。上诉人卜苗苗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卜苗苗上诉称,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石家庄市赵县,而且没有约定由裕华区法院管辖,依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移送赵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七条载明“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当由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住所地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书旺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