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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凡、闻利强等与晋秋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凡,闻利强,晋秋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2319号原告周凡,女,199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原告闻利强,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尤跃龙,河北九之律师事律师。被告晋秋冬,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邢台市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伟华,男,1968年5月1日生,系被告晋秋冬大舅哥。委托代理人李芳宇,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87077M。法定代表人张保龙,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130105196504070939。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方北路13号。委托代理人褚金荣,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凡、闻利强诉被告晋秋冬、平安财产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申请,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冀0131财保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晋秋冬所有的冀A×××××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周凡、闻利强与被告晋秋冬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需解除对冀A×××××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对冀A×××××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史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