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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前郭县法院与潘立、乔艳丽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立,乔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779号被执行人潘立被执行人乔艳丽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潘立、乔艳丽盗窃罪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2014)前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乔艳丽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3日将该判决中罚金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265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颖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