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潘春荣诉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荣,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1385号原告:潘春荣,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华亿紫金城小区29号楼2单元13层2室。身份证号码:220303196402053468。被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荣与被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春荣负担。审判员 居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