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石光洁、杨正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光洁,杨正存,黄术广,臧桂莲,梁池,徐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石光洁,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现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杨正存,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黄术广,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臧桂莲,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教师,系黄术广的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梁池,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徐丽媛,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系;梁池的妻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石光洁、杨正存与被执行人黄术广、臧桂莲、梁池、徐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术广、臧桂莲、梁池、徐丽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光洁、杨正存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术广、臧桂莲、梁池、徐丽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术广、臧桂莲、梁池、徐丽媛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除执行人臧桂莲有少数银行存款处再无其他信息记录,与此同时,我院亦对被执行人臧桂莲的银行存款予划拔处理。被执行人黄术广、臧桂莲、梁池、徐丽媛再无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陆霄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世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