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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6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长畔镇北大街尚德小区,无业。2016年4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2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6日经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玉祥、苏布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KU08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S31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S313线与塔来乌素水泥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该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沿S313线与塔来乌素水泥路交叉路口左转弯的由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蒙K622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蒙K6229×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及该车乘车人刘某某、陈某某当场死亡;陕KU083×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李某某和该车乘车人李某一受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陈某承担同等责任;刘某某、陈某某、李某一不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给予三被害人家属经济补偿。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且知道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被告人李某某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员及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注销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意见及资格证书、血中乙醇分析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调解委托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理赔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事故,且其在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李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呼    木代理审判员 刘  晓  丽人民陪审员 乌日格希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  艳  军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