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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申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邓伟兴与沈计叶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计叶,邓伟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2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计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波,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伟兴。再审申请人沈计叶因与被申请人邓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3民终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计叶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原审提供的大量证据,法院未予审查采信,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被申请人多次哄骗申请人参与传销活动,并收取申请人钱款20余万元,涉案借据实际上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还款,而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据此申请再审,并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邓伟兴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审中,被申请人邓伟兴以2015年3月13日申请人沈计叶向其出具的借款条为据,诉请申请人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申请人对借款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该借款条是被申请人归还其欠款后要求其出具的付款条,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但申请人原审及申请审查中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审判决依据借款条认定被申请人主张的借款关系成立,并判决申请人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具有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沈计叶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计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伯亚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