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3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姚光彪与魏文进、戚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光彪,魏文进,戚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3573号申请执行人姚光彪。被执行人魏文进。被执行人戚增华。申请执行人姚光彪与被执行人魏文进、戚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魏文进、戚增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姚光彪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其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0800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72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另案已将被执行人魏文进、戚增华名下的位于兴化市新区南郊兴亚花园1幢8室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等待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函、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兴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周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