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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882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计459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200元,退还原告刘某4395元。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