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882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计459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200元,退还原告刘某4395元。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