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沈平与柯有国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平,柯有国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3民初1413号原告:沈平,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7********,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巨龙镇文化路**号,现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嘉陵中路***号*幢*单元*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权(一般代理),四川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有国,男,1984年11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4********,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太山庙村*组,现住四川省蓬安县嘉州明珠*幢*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功琦(一般代理),四川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平与被告柯有国名誉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权、被告柯有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功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在蓬安麻辣论坛上的帖子;2.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3.要求被告一次赔付精神损失费6,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柯有国与其妻子蒋兰发生纠纷,其妻要求离婚,我与其妻属于一般社会朋友,被告将家庭纠纷迁怒于我,将我的身份信息发布在网上,并捏造事实,捕风捉影,诬陷我与其妻蒋兰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纠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到我的主管单位找领导大吵大闹。被告还诈骗我的钱财,见我不肯就范就编造帖子挂在麻辣论坛的网上,造成领导多次找我谈话,被告威胁县教育局领导,若不处理我,便要动用社会力量打我,给我的身体、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致使我起居、饮食受到极大影响。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被告柯有国辩称,原告与被告之妻蒋兰非法同居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向原告单位反映问题,合理合法,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柯有国与案外人蒋兰系夫妻关系。2016年07月05日,蒋兰通过微信搜索功能将原告沈平加为好友,后通过微信聊天逐渐认识。2016年08月04日,被告柯有国向蓬安县教育局提交《投诉书》,称原告与有夫之妇非法同居,破坏别人家庭,应依法严肃查处。2016年08月07日,被告柯有国用网名“珂珂”在麻辣社区蓬安论坛的“蓬安新鲜事”板块发表了一篇名为“蓬安职中教师勾引他人老婆”的帖子,主要内容为:“被投诉人沈平不知通过什么方式与我妻相识后,并相互私通”、“2016年07月26日上午11时我返回蓬安住地并用钥匙开门亲眼看见被投诉人沈平头枕在蒋兰的大腿上,两人正在相互缠绵亲热”、“被投诉人沈平身为职中教职工,理应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但是他却披着教职工的外表,擅自与有夫之妇非法同居,破坏投诉人的婚姻家庭”。该帖的浏览量2104次,网友评论回复9次。开庭审理前,被告柯有国已将该帖删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侵犯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是侮辱、诽谤。侮辱是指以语言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的,应当认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被告在庭审中提出抗辩意见,认为原告沈平与有夫之妇非法同居,被告向蓬安县教育的投诉书及麻辣论坛上的帖子均陈述的客观事实,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本院认为,陈述的内容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陈述的内容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如果陈述虚假,但无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违反法律,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反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发表有损于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言论,涉及的事实虽然真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当然得出“沈平与有夫之妇蒋兰通奸”的结论,即使二人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客观存在,沈平的行为也只是有违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权是不同的概念,受社会道德谴责的行为并不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综上,如果被告所反映的事实不存在,其行为是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诽谤,当然构成名誉侵权。如果被告所反映的事实存在,其所发帖子有一定的访问量和关注度,其内容属于个人不愿公开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在客观上属于以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也构成名誉侵权。换言之,无论被告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都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基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发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开庭审理前,被告已将麻辣社区的帖子删除,停止了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要求删除帖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与其侵权行为相对应,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本院依法确定。关于被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根据帖子的浏览量、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综合酌定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柯有国向原告沈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如不履行本项判决内容,法院将对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在蓬安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相关费用由被告柯有国承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柯有国赔偿原告沈平精神抚慰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沈平已预交),由被告柯有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君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