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民申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徐永进,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系王某丈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女,195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二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中其提交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履行妻子义务的事实,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在王俊山独居期间尽了扶养义务没有事实依据。(二)原一、二审法院将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分割过并履行完毕的遗产重新判决分配错误。(三)申请人于2015年1月11日在确山县邮政储蓄银行以其父亲的名义存入5万元,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款属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妻子义务的问题。申请人王某提供的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妻子义务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质证,且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李某未履行妻子义务,判决被申请人李某作为遗产继承人并无不当。关于是否重复分配遗产问题。王俊山抚恤金47220元,扣除李某、王某为办理王俊山后事支出的费用,剩余32920元李某、王某平分。原一、二审判决对于王俊山办理后事后的剩余遗产进行分配并无不当。关于50000元存款的归属问题。涉案50000元存款登记在王俊山名下,王某再审申请称该款属其所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