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6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俭德与陈阳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俭德,陈阳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338号之一原告:陈俭德,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阳海,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俭德与被告陈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俭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俭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19元,减半收取计2709元,由原告陈俭德负担。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