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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8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天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天天科技有限公司,聂梦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天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宇天天科技有限公司,聂梦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8753号原告深圳市华天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井山路14号厂房3栋,组织机构代码66100283-9。法定代表人傅盼。委托代理人李常远,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深圳市宇天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园区观盛二路3号益鹏工业园2#楼五楼整层,组织机构代码326254406。法定代表人聂梦豪。被告二聂梦豪,男,汉族,1994年9月4日出生。上列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常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买卖硅胶产品的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一送货,被告一予以签收。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逾期付款按照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一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二是其唯一股东,因此应该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却迟迟未能偿还该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该承担支付货款以及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1日为5893.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一在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发送《购销合同》,原告按要求送货,双方每月通过传真方式对账,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并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在上述期间,原告向被告一送货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2920元,被告一累计支付货款32920元。被告开具了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的中国建设银行支票支付余款40000元,该支票未获承兑。再查,被告一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其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支票、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按约定给付被告一货物之后,被告一应当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一应支付所欠货款40000元。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双方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一支付,现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一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为其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深圳市宇天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华天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二聂梦豪对被告一深圳市宇天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4元,由二被告深圳市宇天天科技有限公司、聂梦豪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案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二被告深圳市宇天天科技有限公司、聂梦豪承担。公告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宏 伟审 判 员 张 晓 光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莹(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