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6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均成、田云霞金融借款纠纷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均成,田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6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法宝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均成,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8日。被执行人:田云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1日。本院在执行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均成、田云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均成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汉初街的住房一套已抵押登记给申请执行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前述房产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肖均成所有的位于胜县沿口镇汉初街城市江山(建筑面积:83.33平方米)住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