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肖峰与狄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峰,狄文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肖峰,现住辽宁省铁岭县。委托代理人赵艳凤,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文斌,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原告肖峰与被告狄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艳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6日,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并给被告打工,原告的工作是做景观雕塑,每天工资是500元。现原告的工作已完成,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资。被告为原告签订一份《欠据》,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13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尚欠的工资,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1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肖峰及“柏汇”二人为狄文斌打工,肖峰从事景观雕塑工作,每天劳务费500元,“柏汇”每天劳务费120元。狄文斌应付肖峰劳务费22500元,应付“柏汇”劳务费4200元,共计26700元。在工作期间狄文斌支付了5400元,该5400元支付了“柏汇”劳务费4200元,肖峰只得到1200元。在工作完成后的2014年11月15日,狄文斌支付10000元后,余款11300元一直未支付致肖峰起诉。以上事实,有狄文斌为肖峰出具的“欠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狄文斌拖欠原告肖峰劳务费事实清楚。肖峰诉请狄文斌支付拖欠劳务费11300元,应予支持。狄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狄文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峰劳务费11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狄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人民陪审员 田玉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