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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隋永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隋永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053号罪犯隋永驰,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大连市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铁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隋永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7)辽刑三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6月3日经辽宁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隋永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3年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隋永驰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隋永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永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