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春梅与相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梅,相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048号原告:徐春梅。被告:相喆。原告徐春梅与被告相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徐春梅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徐春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春梅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44.00元,减半收取计1422.00元,由原告徐春梅负担。审 判 长 张凌燕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