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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孟庆军与王晓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军,王晓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军。被执行人王晓路。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江执行员 王根培执行员 王信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