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17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与王文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王文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77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文正。申请执行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王文正债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6363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