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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终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芳、彭爱群与醴陵市远恒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芳,彭爱群,醴陵市远恒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芳,女,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爱群,女,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远恒医院,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姚远林,该院院长。上诉人刘芳、彭爱群与被上诉人醴陵市远恒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芳、彭爱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刘芳、彭爱群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刘芳、彭爱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