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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伦文与黄正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伦文,黄正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461号原告:陈伦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营,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华新路*号。主要负责人:周志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伦文与被告黄正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2016年9月13日,原告陈伦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伦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2.72元,减半收取406.36元,由陈伦文负担。审判员  江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