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8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锦信用社申请执行杨兰金、姜振英、毕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锦信用社,杨兰金,姜振英,毕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锦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中央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洪霞,女,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杨兰金,男,1979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岗社区。被执行人姜振英,女,1981年10月21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岗社区。被执行人毕丽霞,女,1973年05月01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合作联社富锦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兰金、姜振英、毕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进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