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第25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敏与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王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第25803号原告张敏,女,汉族。被告王亚,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