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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农运厚与高建、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运厚,高建,杨建平,黄桂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1698号原告:农运厚。被告:高建。被告:杨建平。被告:黄桂彬。原告农运厚与被告高建、杨建平、黄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农运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运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计752元,由农运厚负担。审 判 长  黄志敏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彰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