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农运厚与高建、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运厚,高建,杨建平,黄桂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1698号原告:农运厚。被告:高建。被告:杨建平。被告:黄桂彬。原告农运厚与被告高建、杨建平、黄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农运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运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计752元,由农运厚负担。审 判 长 黄志敏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彰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