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庆林与被执行人许正洪、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正洪,高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062号申请执行刘庆林,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许正洪,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高巍,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林与被执行人许正洪、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27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刘庆林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9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庆林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66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