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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韩淑珍与汪希平、养老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珍,汪希平,卫星安康养老康复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757号原告:韩淑珍。委托代理人:牟贵祥(韩淑珍儿子),。被告:汪希平。被告:卫星安康养老康复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婧。原告韩淑珍诉被告汪希平、卫星安康养老康复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韩淑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淑珍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韩淑珍负担。审 判 长  何建文人民陪审员  吕 明人民陪审员  高 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宝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