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韩淑珍与汪希平、养老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珍,汪希平,卫星安康养老康复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757号原告:韩淑珍。委托代理人:牟贵祥(韩淑珍儿子),。被告:汪希平。被告:卫星安康养老康复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婧。原告韩淑珍诉被告汪希平、卫星安康养老康复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韩淑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淑珍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韩淑珍负担。审 判 长 何建文人民陪审员 吕 明人民陪审员 高 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宝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