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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雅汉与敖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3民初1841号原告乌某某,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敖某某,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某某撤回对被告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乌某某负担。审判员苏尼日哈勒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牧其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