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昌洪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昌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32号罪犯杨昌洪,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8年11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237.05元(未履行)。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2011年10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刑执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4月28日);2013年1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8日);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9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7月28日)。该犯2016年8月10日转至福泉监狱服刑。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昌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昌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昌洪减刑十个月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昌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