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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胡仪化与XX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仪化,XX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胡仪化,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XX连,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仪化与被执行人XX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XX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连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胡仪化子女抚养费1000元。期间,被执行人XX连与申请执行人胡仪化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连自愿将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景阳白花村1组23号的房屋中属于被执行人XX连享有的份额赠与其子胡奉山所有,被执行人XX连自2017年至2021年期间每年7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仪化子女抚养费1000元,申请执行人胡仪化自愿放弃此外的其他子女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孙茂员代理审判员  刘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冉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