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吕宏志、闫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宏志,闫小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874号原告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石陵路55号信箱,组织机构代码71978153-0。法定代表人刘剑,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屈迎社,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吕宏志,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闫小兵,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宏志、闫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