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64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深宏业电子有限公司与周梦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精深宏业电子有限公司,彭丽燕,周梦华,牙甫丽,戴美连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643-646号申请人深圳市精深宏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波,系深圳市精深宏业电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彭丽燕。被申请人周梦华。被申请人牙甫丽。被申请人戴美连。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蓝瑞奇,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精深宏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6]690-692、694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四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精深宏业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四案按申请人深圳市精深宏业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四案受理费共人民币16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精深宏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