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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张永衡、张广衡与张湘衡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衡,张广衡,张湘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衡,男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江南药械厂下岗职工,住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张广衡,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衡阳市江南药械厂下岗职工,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张湘衡,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华翔机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衡、张广衡与被执行人张湘衡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6)湘040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的书面申请,需对被执行人张湘衡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湘衡的银行存款30800元;或扣留、提取其30800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吴仁智审判员  李榜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