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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陈培奇与杨小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奇,杨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844号申请人:陈培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小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培奇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小刚1.给付申请人装修款6.6万元2.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901元。本案申请标的66725元,未执行标的66725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901元(未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塔尔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米一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培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