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花珍与郭玉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花珍,郭玉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196号原告:刘花珍,女,1942年11月3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永华,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系刘花珍之子。被告:郭玉行,男,1993年3月30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地址:赵县自强路17号。负责人:刘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彪,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花珍诉被告郭玉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花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