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雨晨与李景超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雨晨,李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921号原告:冯雨晨,女,1988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景超,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雨晨诉被告李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雨晨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雨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雨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依法予以减免。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