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艳诉被告延边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艳,延边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405号原告:张艳艳,女,1985年12月17日生,满族,延边方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延吉市铁南御翠园。被告:延边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菊花路219号。法定代表人:程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峰,吉林首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艳诉被告延边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红梅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全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