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嘉庆和被执行人陈春祥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嘉庆,陈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嘉庆,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春祥,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陈嘉庆和被执行人陈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春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陈春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