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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8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苗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658号原告苗某,女,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高某,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