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财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仁和与杨东文、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仁和,杨东文,李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财保215号申请人杨仁和。被申请人杨东文。被申请人李秀英。申请人杨仁和诉被申请人杨东文、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通过娄底仲裁��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东文、李秀英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XXXXXX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杨仁和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仁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东文、李秀英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