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与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3民初1699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018334。法定代表人:周自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国庆,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高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89776801A。法定代表人:李发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反诉反诉被告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驳回后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诉)。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自好及委托代理人汪彪、戴国庆,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广及委托代理人徐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本诉诉称:原被告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及要求加工金属构件并向被告供货,被告尚欠原告142420.69元货款。现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2420.6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本诉部分答辩意见:截至目前为止,被告未付货款82391.65元,抵销原告应返还被告的退货款102249.23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19857.58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基于本诉答辩意见,提出反诉诉请如下:判令反诉被告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2249.23元。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对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反诉的答辩意见为:1、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三批退货并未计算货款,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并未就该三批退货出具发票,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也没有就这三批货物支付款项;2、根据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年12月31日前的对账单,确认欠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106640.39元,三批退货均发生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行了对账。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间,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陆续向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销售衔铁、磁轭、连接板等铸件,期间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陆续支付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部分货款,也退还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部分货物。2015年1月12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至2014年12月31日,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欠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货款106640.39元。2015年4月-12月间,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又陆续向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供应了545365.3元的货物。2015年至2016年间,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了509585元的货款,目前尚欠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42420.69元。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的对账单、供货单、退货单、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向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对账系合同双方对以往债权债务具体数额的确认。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出具的退货单发生在双方对账之前,且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账时未将该退货金额列入对账金额,故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的本诉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请予以支持,反诉辩解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货款142420.69元;二、驳回反诉原告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840元(已由芜湖荣盛锻压有限公司预交),由本诉被告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元(已由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由反诉原告广德力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