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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立梅与张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梅,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孙立梅。被执行人张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立梅与被执行人张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前郭县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前民初字第5497号民事调解。该民事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孙立梅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雷给付欠款22550元及诉讼费155元。因冻结被执行人张雷工资,申请执行人孙立梅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符合法律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549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耿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