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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肖庆祥、陈万胜与被告刘和平、樊家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庆祥,陈万胜,刘和平,樊家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34号原告肖庆祥。原告陈万胜。被告刘和平。被告樊家旺。原告肖庆祥、陈万胜与被告刘和平、樊家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肖庆祥、陈万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庆祥、陈万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瞿德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