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王华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华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083号罪犯王华东,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华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7098元(已赔偿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辽刑三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2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华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华东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华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