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邱学万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学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884号罪犯邱学万,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学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邱学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学万犯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5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云某2、李某1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某2、崔某代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邱学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学万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三年零九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系首次减刑。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邱学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学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