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祥华与被告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华,侯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084号原告:刘祥华,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侯雯,女,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华与被告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祥华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祥华负担。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