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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蔡珍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粤东,蔡珍娟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特89号申请人:刘粤东,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蔡珍娟,女,193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刘爱美(蔡珍娟之女),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刘粤东申请认定蔡珍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粤东向本院提起申请事项:申请宣告蔡珍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子钢为监护人。事实与理由:刘粤东系蔡珍娟之孙,蔡珍娟丈夫于多年前去世,其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刘子钢、刘子芳、刘爱美,其中刘子芳于2016年8月份去世。蔡珍娟因脑梗死后遗症、心脏病等疾病,现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现已丧失部分行为能力。刘子钢称:刘粤东所述情况属实,我同意作监护人。刘爱美称:蔡珍娟现在生活不能自理,且神志不清,确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刘子钢作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刘粤东系蔡珍娟之孙,蔡珍娟因脑梗死后遗症、心脏病等疾病,现在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无法与人正常交流,无法正确表达意志。本院认为,蔡珍娟因脑梗死后遗症、心脏病等疾病,现在行为能力受限,无法正确表达意志,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要件,刘子钢系其儿子,由其作为蔡珍娟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蔡珍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刘子钢为蔡珍娟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